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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解纷途径 减少噪声困扰(法治聚焦)

发布时间: 2022-06-15 来源:

  **、焦虑、烦躁、神经衰弱……你是否曾被噪声困扰?据统计,2020年,噪声扰民问题数量在“**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高居第二位。

  2022年1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前不久,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噪声污染禁止令。

  2018年12月起,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家住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都会在房间内听到持续不断的古怪声音。经查,声音来自102房的李先生。监测表明,虽然该噪声清晰可闻,但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无奈之下,王先生于今年4月13日向海珠区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采取制造古怪声音等其他方式制造噪声。

  4月14日,海珠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王先生的禁止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先生不得通过播放录音等方式扰民。禁止令作出后,李先生承认噪声系其播放。4月15日上午,李先生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该案中,海珠区法院发出了**首份噪声污染禁止令,明确了噪声侵权可以适用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表示,这不仅是对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也体现了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创新。“该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发生于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之前,因分贝“未超标”,行政机关无法予以处罚。今年6月5日,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除了超标和扰民,“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被定义为噪声污染。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进行重新界定,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新法实施后,行政机关也可以对没有达到噪声排放标准但实际产生了负面影响的噪声污染行为实施处罚。

  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群众在受到噪声侵害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慧慧表示,规定并不以是否超标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拓宽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


  《 人民日报 》( 2022年06月15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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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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